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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科技园公司〔2017〕2号
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 科技企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和加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项目)孵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河南理工大学在职员工入科技园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项目)孵化是指通过为创业初期的企业(项目)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以及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以河南理工大学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为依托,围绕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有效协同,将充分发挥和利用大学科技园区的集聚、导向和幅射优势,提供中间试验场地和手段,开发高新技术,向企业输送成熟、适用、可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中试技术成果,打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孵化基地。 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1.承担学校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中试生产任务,形成一定规模、一定批量的生产能力。 2.承担省科技厅、发改委和国家科技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课题。 3.承担完善科技成果中试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项目,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成套技术。 4.通过中试及技术转让、中试产品销售提高我校科技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取得经济效益,增强科技园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 在优先保证本校科技人员、教师、在校学生的科技成果孵化需要的条件下,科技园向社会全面开放,为校外研究机构、企业、个人提供中试、生产、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入驻孵化条件与申请 第五条 入驻孵化的企业(项目),其技术和产品必须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1.信息技术领域 (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 2.高端装备制造技术领域(智能制造、新一代民用飞机制造、空间信息智能感知工程、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 3.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领域。 4.生物新技术领域(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新能源等)。 5.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领域(电动汽车系统集成、动力电池;风电、核电、太阳能、智慧能源;节能装备、节能技术系统集成;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 6.数字文化创意技术领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互动影视、创新设计等)。 7.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第六条 入驻孵化项目是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景,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处于中试或小批量试制阶段。 第七条 入驻孵化企业必须是按照 “ 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企分开、管理科学 ” 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条件如下: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4.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6.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八条 入驻企业(项目)向大学科技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孵化申请表》,提交《项目建议书》(或投资计划书)、科技成果证书等有关材料,经科技园审查、批准,出具房屋租赁等证明,到高新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签订入园孵化协议办理孵化有关手续。 第九条 具体工作流程参见入园程序。
第三章 孵化期限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 实行入驻孵化企业(项目)毕业和淘汰退出制度,一个企业(项目)只能入孵一次。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期间或期满达到企业毕业标准的,终止孵化协议;孵化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无科研开发能力的,终止孵化协议。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项目)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4.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孵化期满或提前终止孵化的,孵化企业(项目)应迁出园区。经申请、园区批准后可留在园区继续发展,按产业化项目管理,不再享受孵化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优惠政策与服务 第十四条 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期间,依据国家、河南省及焦作市地方政府、河南理工大学以及科技园入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在资金、税收、人才引进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重大的高科技项目孵化,国家、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留学归国人员和在校各类学生创办的创业企业、被政府相应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的人才、网络、信息、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向入驻孵化企业和机构全面开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园的发展。 第十七条 入孵企业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学校提供一定方便,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级单位与入孵企业进行横向合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利用实验设备、仪器等学校资源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或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活动;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的科研选题与入孵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入孵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环境条件,有条件的入孵企业可以与学院、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协助入孵企业办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年度考核的工作,支持办理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申报、鉴定及奖励申报,为入孵企业推荐各类人才,向企业提供园区内部简讯等信息,逐步引入工商登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金融等中介服务,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大学科技园向入孵企业(项目)优惠提供办公、试验等用房,入孵企业按照孵化协议及房屋租赁等各项协议,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孵化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孵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科技园与入孵企业仅为租赁关系及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入孵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科技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孵企业不得因经营纠纷,影响科技园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入孵企业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聘用员工实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入孵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向大学科技园及高新区等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园履行对被孵化企业(项目)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对入孵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日
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