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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精神,激励我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学校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第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研究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完成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产品、设计等。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一次性转让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收益分配的处置。
   第四条  学校所属湖北长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科技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长大科技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即成果持有人)、研发团队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一)科技成果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所得收益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科技人员或研发团队70%,学校25%,成果持有人所在二级单位5%。
 (二)成果持有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成果持有人享有80%的股权收益,剩余20%的股权由长大科技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该部分的股权收益由学校和其所在二级单位按照7:3的比例分配。
 (三) 已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创办企业,长大科技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企业净收益的5%或企业为国家上缴税收的20%(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比例)。
 (四)长大科技公司联合社会资本及成果持有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长大科技公司除代表学校享有20%的无形资产股权之外,按照实际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权,但原则上总的股份不超过50%。长大科技公司所持股权的收益由学校和其所在二级单位按照7:3的比例分配。
 (五)完全利用社会资本对学校科技成果投资创办企业,学校无形资产股权原则上不低于20%,由长大科技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第六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研发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定。
   第七条  科技人员与研发团队合同规定的属于学校的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和统一会计核算,其中,现金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同时核销相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余值。
   第八条  学校科技人员(含兼任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含机关工作人员,下同)应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新创业,保留身份、人事关系,停发工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3年内可以返回学校。具体的离岗创新创业考核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制定。
  (一)学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在学校聘期内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其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量化评审办法计分。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到100万元的,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完成国家级项目,免除海外研修要求,论文要求减半;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到50万元的,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完成国家级项目,论文要求减半。
  (二)学校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含研究生)进行创新创业,学校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可休学在鄂从事科技创业活动,创业实践按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学院完成学业。具体的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考核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联合研究生院制定。
   第九条  学校设立“产业特聘教授岗”,从企业行业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管理专家到学校任教。“产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与管理按照学校具体办法实施。
   第十条 学校对接受本办法进行管理且由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开发,申请政府有关项目或奖励,利用学校重点实验室进行产品分析测试,人才培训、技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缴学校的收益,等同于科技人员获得的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并纳入学校相关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孵化基金,支持学校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积极建设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与体系。
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提取适当比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特殊贡献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任命开办科技实体或经营管理科技实体, 在其任用期内可享有该实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实体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凡长江大学在册在岗人员创办企业(含已创办和待创办)的,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长江大学名称属学校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长江大学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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